Danfoss丹佛斯验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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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佛斯的远景目标以及核心价值观提倡对经济、环境以及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作出有力承诺。因此,丹佛斯加入了联合国全球协议,承诺遵守其一切有关规定。
丹佛斯坚信满足当前与未来的市场与社会的要求是我们本身以及供应商的共同利益。这是通过向那些参与我们产品制造与服务,从而使丹佛斯在其核心业务领域能够成为全球领先企业的人员证明我们的职责之所在而完成的。
为了使作为我们供应商的您,能够更清楚地的了解丹佛斯的立场,我们特制定了丹佛斯供应商行为准则。此行为准则对于丹佛斯的现有的供应商以及目前正在考虑进行合作意向磋商的供应商而言,都是一项不容协商的要求,是必须予以坚决贯彻执行的。
丹佛斯希望能与我们的供应商在一种积极对话与合作的氛围下,坚守该行为准则的规定,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丹佛斯对供应商的一般要求
丹佛斯希望向我们的供应商明确,作为丹佛斯的供应商您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职责
供应商有责任主动采取一切相关和必要的措施来确保该准则在无任何不正当的延迟下得以最大程度的贯彻落实。
供应商有责任在无任何不正当的延迟情况下,向丹佛斯提供一切相关信息及文件,从而使得丹佛斯能够通过对话、调查问卷、系统报告、现场审核或任何一种丹佛斯选择采取的验证和控制手段来监控供应商对此行为准则的履行情况。对于因履行此行为准则以及提供相关信息及文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单独承担。
如供应商违背此行为准则,丹佛斯有权终止与该供应商的一切合作并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应的费用。
分承包商/二级供应商
如果供应商为丹佛斯的生产而采用分承包商或二级供应商,那么则由供应商负责确保该行为准则在其选定的分承包商或二级供应商处的贯彻执行。我们的供应商应该在丹佛斯提出要求时,告知丹佛斯其使用的分承包商或二级供应商。
联系人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此供应商行为准则的疑问,请联系您在丹佛斯集团的采购联系人。
丹佛斯行为准则
童工
丹佛斯尊重儿童的发展和受教育的权力。因此,我们不支持使用童工,即我们不在生产过程中将儿童作为劳动力来使用。我们对供应商也有同样的要求。对于从事全职工作,年龄在15岁以下(含15岁)正处于完成当地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即为童工。但是,地方所颁布的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法定最低年龄的规定也比必须遵守。
在特殊情况下,雇用未成年人也是可能的,但只限于是在当地条件有必要通过雇用未成年人的方式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并确保其权利和发展的目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只有在从事非全职工作并且同时能够接受教育的前提下,雇用低于上述年龄限制的儿童来完成工作才是被容许的。在所有的这些情况下,该雇佣行为必须辅以与未成年人家庭以及经过批准的国际或国内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机构的紧密合作与交流。
也就是说只有在不从事全职工作并能够同时享受教育的前提下,雇用童工才是被准许的。
全职童工如果从事的是与教育有关的短期性的工作(例如,培训),可以接受。(国际劳工组织,C138, 第6款)
一般来讲,所有年龄在18岁以下的儿童必须:
不能受雇从事危险工种
不能上夜班
应比成年人享有更多的休息时间
危险工种是指其工作的性质或环境有可能会对儿童的健康、安全或精神造成危害的工作。
丹佛斯坚信满足当前与未来的市场与社会的要求是我们本身以及供应商的共同利益。这是通过向那些参与我们产品制造与服务,从而使丹佛斯在其核心业务领域能够成为全球领先企业的人员证明我们的职责之所在而完成的。
为了使作为我们供应商的您,能够更清楚地的了解丹佛斯的立场,我们特制定了丹佛斯供应商行为准则。此行为准则对于丹佛斯的现有的供应商以及目前正在考虑进行合作意向磋商的供应商而言,都是一项不容协商的要求,是必须予以坚决贯彻执行的。
丹佛斯希望能与我们的供应商在一种积极对话与合作的氛围下,坚守该行为准则的规定,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丹佛斯对供应商的一般要求
丹佛斯希望向我们的供应商明确,作为丹佛斯的供应商您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职责
供应商有责任主动采取一切相关和必要的措施来确保该准则在无任何不正当的延迟下得以最大程度的贯彻落实。
供应商有责任在无任何不正当的延迟情况下,向丹佛斯提供一切相关信息及文件,从而使得丹佛斯能够通过对话、调查问卷、系统报告、现场审核或任何一种丹佛斯选择采取的验证和控制手段来监控供应商对此行为准则的履行情况。对于因履行此行为准则以及提供相关信息及文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单独承担。
如供应商违背此行为准则,丹佛斯有权终止与该供应商的一切合作并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应的费用。
分承包商/二级供应商
如果供应商为丹佛斯的生产而采用分承包商或二级供应商,那么则由供应商负责确保该行为准则在其选定的分承包商或二级供应商处的贯彻执行。我们的供应商应该在丹佛斯提出要求时,告知丹佛斯其使用的分承包商或二级供应商。
联系人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此供应商行为准则的疑问,请联系您在丹佛斯集团的采购联系人。
丹佛斯行为准则
童工
丹佛斯尊重儿童的发展和受教育的权力。因此,我们不支持使用童工,即我们不在生产过程中将儿童作为劳动力来使用。我们对供应商也有同样的要求。对于从事全职工作,年龄在15岁以下(含15岁)正处于完成当地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即为童工。但是,地方所颁布的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法定最低年龄的规定也比必须遵守。
在特殊情况下,雇用未成年人也是可能的,但只限于是在当地条件有必要通过雇用未成年人的方式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并确保其权利和发展的目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只有在从事非全职工作并且同时能够接受教育的前提下,雇用低于上述年龄限制的儿童来完成工作才是被容许的。在所有的这些情况下,该雇佣行为必须辅以与未成年人家庭以及经过批准的国际或国内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机构的紧密合作与交流。
也就是说只有在不从事全职工作并能够同时享受教育的前提下,雇用童工才是被准许的。
全职童工如果从事的是与教育有关的短期性的工作(例如,培训),可以接受。(国际劳工组织,C138, 第6款)
一般来讲,所有年龄在18岁以下的儿童必须:
不能受雇从事危险工种
不能上夜班
应比成年人享有更多的休息时间
危险工种是指其工作的性质或环境有可能会对儿童的健康、安全或精神造成危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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